(2017)豫0108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潜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伟,男,1976年9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伟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耿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