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被执行人:李泉德,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李泉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3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晓兵审 判 员 邓志华人民陪审员 谢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