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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团年、刘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团年,刘柏林,刘春萌,刘佳豪,张顺水,郑焕然,江西瑞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刘团年,男,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柏林,男,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春萌,女,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刘佳豪,男,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张顺水,男,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郑焕然,男,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瑞州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986934。法定代表人:付石如,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团年、刘柏林、刘春萌、刘佳豪与被执行人张顺水、郑焕然、江西瑞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团年、刘柏林、刘春萌、刘佳豪于2017年4月18日与被执行人张顺水、郑焕然、江西瑞州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