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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兴江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兴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19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兴江(又名“赵福江”),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因盗窃和吸毒于2014年5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及社区戒毒。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兴江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闽0625刑初6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赵兴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被告人赵兴江退赔被害人连某经济损失一百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兴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赵兴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兴江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兴江撤回上诉。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5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钰代理审判员  郑荣聪代理审判员  陈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翊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