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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富,张善军,尹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保富,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善军,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尹忠生,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保富、张善军、尹忠生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保富、张善军、尹忠生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保富、张善军、尹忠生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