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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克、姚育云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李克,姚育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926号原告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熊四龙。委托代理人陈一鸣,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刘祥,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克,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姚育云,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克、姚育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姚育云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工程所在地法院,应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所签订《关于设立湖南天地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双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且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姚育云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杰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