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执异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立勇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异10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城内西关。法定代表人:李文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佰光,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杜立勇,男,1968年6��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执行杜立勇与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润辉公司对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翔评估公司)作出的冀燕翔评报字(2017)第03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润辉公司称,一、异议人对本案执行依据(2016)冀09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不服,已依法申请再审。二、评估报告确定的房产价值过分低于同期市场价格,评估结果明显失实。1、评估报告采用假设开发法确定即将竣工的26套房产的市场价值是否科学合理尚值得商榷;2、根据市场交易情况,26套房产市场均价在5000元每平米左右,与评估报告结果相关悬殊。综上,要求对以上评估报告不予采用并对涉���26套房产予以重新评估。燕翔评估公司对异议人润辉公司提出的异议提交书面材料称,1、我公司接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被执行人已查封的26套房产进行评估。2、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在合法原则、替代原则等估价原则的基础上,依据资产现状、资料收集情况等综合考虑,最终选取适合的评估方法。假设开发法是将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减去后续开发的必要的支出及应得利润得到估价对象价格的方法。经现场勘查,被评估房产主体完工,门窗未安装,住宅内部未穿线,安全通道无扶手,室外配套未施工。在评估对象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状况下,其评估价格与市场交易价格有区别是正常的。3、我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是为执行拍卖确定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涉案资产的价值。本院查明,原告杜立勇与被告润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冀09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润辉公司、被告李文辉于2016年12月16日之前给付原告杜立勇本金39720000元,截止2016年5月31日借款利息19142664元,自2016年6月1日起以本金397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润辉公司、被告李文辉于2016年12月16日之前给付原告杜立勇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三、被告焦建分、被告献县金昊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杜立勇有权以被告润辉公司献国用2010第058号、献国用2010第059号抵押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杜立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冀09执451号。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燕翔评估公司对润辉公司名下的26套房产进行评估。燕翔评估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冀燕翔评报字(2017)第031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评估值为9602000元。异议人润辉公司对该评估报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一、关于异议人对执行依据不服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本案中不予审查。二、关于评估结论是否过低的问题。此次委托评估的26套房产尚未完全竣工,未达到交房标准,故燕翔评估公司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并无不当;且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执行拍卖确定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而并非最终成交价格,异议人主张评估价格过低,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在委托评估过程中,委托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客观,异议人润辉公司的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献县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任俊杰审判员 谢盼书审判员 孙景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