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运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德顺,李运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刑初104号自诉人牛德顺,男,1953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住项城市。被告人李运铎,男,1981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住商城县。自诉人牛德顺以被告人李运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牛德顺已与被告人李运铎自行和解。自诉人牛德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牛德顺已与被告人李运铎自行和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牛德顺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