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崇阳与被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阳,程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658号原告:张崇阳,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愚,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靖,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原告张崇阳与被告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崇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崇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