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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孟某1、孟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孟某1,孟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997号原告马某,女,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孟某1,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孟某2,男,199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孟某1、孟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