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殿兰与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殿兰,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武殿兰,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毕金诚,职务:局长。申请执行人武殿兰与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殿兰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殿兰因双方就本案正在进行协商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包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