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列新与欧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列新,欧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1民初207号原告:黄列新,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欧海波,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黄新列诉被告欧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新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新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3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无还款。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情况。被告欧海波无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到庭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新列与被告欧海波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6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天,被告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载明“欧海波今借到黄新列先生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正)。借款人:欧海波,2016年6月6日。”等内容。之后,被告无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欧海波向原告黄新列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所立的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借款给被告使用,被告应负借款的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海波拖欠原告黄新列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欧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炎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绮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