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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曹正梁与林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梁,林慧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1117号原告:曹正梁,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龙洋乡内龙口村**号,现住遂昌县。被告:林慧法,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龙洋乡埠头洋村**号,现住遂昌县。原告曹正梁与被告林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正梁于2017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林慧法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23日,被告林慧法向原告曹正梁借款5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该借款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慧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正梁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林慧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