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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寿光市昆泰运输有限公司与张玉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昆泰运输有限公司,张玉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1559号原告��光市昆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梅,青州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宏。原告寿光市昆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光市昆泰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评估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2、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8日22时许,王战卫驾驶车���号为鲁****9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鲁****5挂),沿青州市省道321由东向西行驶至淄博边界时,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张玉宏驾驶的无牌低速货车发生碰撞,致低速货车驾驶人张玉宏以及乘车人刘华秀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王战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玉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华秀无责任。被告张玉宏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22时许,王战卫驾驶车牌号为鲁****9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鲁****5挂),沿青州市省道321由东向西行驶至淄博边界时,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张玉宏驾驶的无牌低速货车发生碰撞,致低速货车驾驶人张玉宏以及乘车人刘华秀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战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玉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华秀无责任。张玉宏驾驶的无牌低速货车实际车主系被告张玉宏,该车未投保交强险。鲁****9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鲁****5挂)的实际车主系原告寿光市昆泰运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由王战卫驾驶。原告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车损17805.00元。2.施救费500元。3.停运损失1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车损17805元及施救费5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维修费、施救费票据等已经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王战卫与被告张玉宏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财产受损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王战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玉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华秀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本案事故认定及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大小,确定王战卫与被告张玉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3。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已经确认的损失为18305元。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18305元。因被告张玉宏未依法为其驾驶的无牌低速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于原���的损失,应由被告张玉宏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对原告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16305元(18305元-2000元),应由被告张玉宏按责任比例30%负责赔偿,计款4891.5元(16305元×30%)。被告张玉宏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所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寿光市昆泰���输有限公司损失共计2000元;二、被告张玉宏赔偿原告寿光市昆泰运输有限公司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共计4891.5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玉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金涛审 判 员  杜云昆人民陪审员  孟祥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颖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