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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6385-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7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旌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旌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385-64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三路429栋东边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C。被执行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14幢(服务楼二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1。被执行人上海旌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99号五层501-D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7。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八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2771-22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4执6385-640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倩审判员 徐海玉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