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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577号原告:唐某,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原告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