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577号原告:唐某,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原告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