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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管佳兵、牛好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佳兵,牛好身,马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670号申请执行人管佳兵,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牛好身,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马小锋,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欠款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26元、执行费293元,合计人民币265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好身、马小锋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65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