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浙闽与甘海军、蔡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浙闽,甘海军,蔡爱娟,李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478号原告:张浙闽,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告:甘海军,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蔡爱娟,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李福顺(曾用名李聪辉),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张浙闽与被告甘海军、蔡爱娟、李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浙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浙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浙闽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张浙闽负担。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庄巧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