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双慈、雍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双慈,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28号申请执行人徐双慈,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雍军,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徐双慈申请执行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史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