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双慈、雍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双慈,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28号申请执行人徐双慈,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雍军,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徐双慈申请执行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史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