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拥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拥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161号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婞,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金平,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拥军,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8元,由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天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