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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秀美与林进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美,林进深,广东省平岗农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088号原告:赵秀美,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靖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委托代理人:蔡祥州,男,193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林进深,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林显华,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丽丹,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广东省平岗农场。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法定代表人:李世全,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莫益锐,该农场纪监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美诉被告林进深、第三人广东省平岗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美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秀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99元,由原告赵秀美负担。审 判 长  林良玺审 判 员  柯明智人民陪审员  敖卓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