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朱世耀与吕其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耀,吕其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556号原告:朱世耀,男,生于1954年4月30日,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吕其刚,男,生于1983年6月27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耀诉被告吕其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世耀撤回对被告吕其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福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隋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