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北京零贰零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尹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零贰零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尹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零贰零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1号楼1层143。负责人:李宏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丛,女,北京零贰零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零贰零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尹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5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零贰零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零贰零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零贰零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北京零贰零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石 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