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文远申请执行沈国涛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远,沈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贾文远,男,汉族,2007年07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理人:计仕琴(系贾文远母亲),女,汉族,1979年5月1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理人:贾扬志(系贾文远父亲),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住��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沈国涛,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6494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7653.81元、、诉讼费436元、执行费315元,合计28404.8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7653.8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8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国涛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404.8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7653.8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8月7日起至���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