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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廖敏仪与黎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敏仪,黎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020号原告:廖敏仪,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朗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震锋,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廖敏仪与被告黎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敏仪的诉讼代理人梁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震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敏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黎震锋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黎震锋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黎震锋于2012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至今都没有偿还该借款,经多次催讨未果。被告黎震锋没有答辩。本院依法向被告黎震锋送达了诉讼材料,被告黎震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辩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廖敏仪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2日,被告黎震锋向原告廖敏仪出具《借条》,确认于2012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中,原告主张通过现金方式出借了款项。本院认为,被告黎震锋尚欠原告廖敏仪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负清偿责任。原告廖敏仪起诉要求被告黎震锋偿还借款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黎震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敏仪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两项合计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震锋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支,由被告黎震锋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潘杰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