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中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同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同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643号原告:安徽中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明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倩,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同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翠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同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中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证据不足,原告安徽中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市同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94元,由原告安安徽中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杰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凤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