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吕建礼与吕建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礼,吕建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639号原告吕建礼,男,1975年3月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吕建涛,又名吕涛娃,男,1973年10月1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礼诉被告吕建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建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原告吕建礼已预交,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吕建礼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段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