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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韩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韩某,国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124号原告:刘某,女,1966年3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韩某,女,1981年2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国某,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韩某、国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家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