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邱某、张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张某,冯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邱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冯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某,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