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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邱某、张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张某,冯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邱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冯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某,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