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俊生,赵传贵,赵传武,赵宗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56号申请人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被执行人韩俊生,男性,1962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赵传贵,男性,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赵传武,男性,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赵宗苓,女性,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俊生、赵传贵、赵传武、赵宗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