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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俊生,赵传贵,赵传武,赵宗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56号申请人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被执行人韩俊生,男性,1962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赵传贵,男性,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赵传武,男性,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赵宗苓,女性,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俊生、赵传贵、赵传武、赵宗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