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乾洪与刘兴愚重庆红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乾洪,洪晖,余佳穗,重庆红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兴愚,重庆市江津区朝禄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95号原告:刘乾洪,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晖,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余佳穗,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红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肖家湾5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洪晖,职务不详。被告:刘兴愚,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朝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圣泉陡石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9270604U。诉讼代表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豪,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乾洪与被告洪晖、余佳穗、重庆红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兴愚、重庆市江津区朝禄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刘乾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乾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乾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刘乾洪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云川人民陪审员 刘俊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