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鑫兴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尹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鑫兴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尹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兴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6层707。法定代理人:秦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俊英,女,北京鑫兴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超,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奉君,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女,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鑫兴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7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鑫兴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鑫兴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鑫兴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军审 判 员 尚晓茜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