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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长岭县丰达凯莱农资超市与吴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丰达凯莱农资超市,吴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171号原告:长岭县丰达凯莱农资超市。经营者:李刚,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被告:吴志伟,男,住松原市孤店乡。原告长岭县丰达凯莱农资超市与被告吴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