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长岭县丰达凯莱农资超市与吴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丰达凯莱农资超市,吴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171号原告:长岭县丰达凯莱农资超市。经营者:李刚,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被告:吴志伟,男,住松原市孤店乡。原告长岭县丰达凯莱农资超市与被告吴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