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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建林、贺永红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建林,贺永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19号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岢岚县安元街41号。法定代表人路文俊,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民,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丁建林,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贺永红,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建林、贺永红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郝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