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金根、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根,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蔡金根,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568号。法定代表人:翟峻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金根与被执行人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217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股权已质押给银行,厂房和土地已轮候查封,并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本院暂无法处置;车辆已查封,但尚未扣押。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403650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1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俞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