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立与史文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史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农林牧渔劳动者,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王东,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史文超。周立与史文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5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文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立于2017年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照判决书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史文超与申请执行人周立在达成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与2017年3月16日履行一部分,其余部分于2017年4月6日履行,但其未履行,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史文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陈志刚执行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哈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