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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春,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6960733。法定代表人马胡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860000及逾期双息3166元,并承担诉讼费10915元,执行费11140元,但被执行人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仅付250000元,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存款6352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放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