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耀杰、申增的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杰,申增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异1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耀杰,男,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沙河市,被执行人申增的,男,194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耀杰与被执行人申增的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执行结案。异议人张耀杰于2017年4月18日对该结案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张耀杰以生效判决已全部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张耀杰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耀杰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李彩霞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杨静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靳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