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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郎与卢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郎,卢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343号原告:赵郎,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人。被告:卢小琴,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郎与被告卢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郎于2017年5月3日以无法查找到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需重新查找被告的联系方式和住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郎以无法查找到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需重新查找被告的联系方式和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郎负担。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