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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贞茂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贞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8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贞茂,男,汉族,1943年3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徐贞茂因诉南京市鼓楼公证处公证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9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贞茂申请再审称:其没有向南京市鼓楼公证处书面申请继承徐波房产;徐波生前亦没有房产;涉案房产系徐贞茂申购取得,并非继承。故南京市鼓楼公证处公证定性为房屋继承错误。请求法院作出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徐贞茂的起诉请求是,撤销南京市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5)宁鼓证民内字第2830号公证书第二条。该诉请属于要求对公证书内容进行变更,故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依法对徐贞茂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徐贞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贞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苌璐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