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桂江与被执行人石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江,石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134号申请执行人许桂江,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石冲,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许桂江与被执行人石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许桂江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04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账户已于2017年2月23日被本院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12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3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王启洽审 判 员 章跃辉助理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