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8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康换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换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542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彬,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乐,男,该公司客服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波,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康换香,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换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