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于合义与霍九阳、刁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合义,霍九阳,刁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3969号原告于合义,男,汉族,1955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代理人王行智、王磊,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九阳,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刁秀敏,女,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杨志强、刘万华,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合义诉被告霍九阳、刁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合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40元,减半收取14920元,由于合义负担。审 判 长 肖培源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宝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