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灵新与魏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灵新,魏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626号原告:周灵新,男,汉族,1952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住址。被告:魏玉成,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住址。原告周灵新与被告魏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因被告魏玉成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灵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玉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灵新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16日被告魏玉成找原告周灵新借钱,原告周灵新即向其邻居陈某借款10000元,借给了被告魏玉成,被告给原告周灵新出具10000元欠条一份,双方约定月息1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被告魏玉成出具的欠条1份及证人周某、陈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魏玉成借原告周灵新1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周灵新要求被告魏玉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灵新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1年7月16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献科审判员 乔红英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