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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郑凡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强,郑凡军,欧阳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汉族,1966年3月31日生。被执行人:郑凡军,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生。被执行人:欧阳义云,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吴志强申请执行郑凡军、欧阳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800010元,已执行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吴志强与被执行人郑凡军、欧阳义云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吴志强亦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1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煜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