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郑凡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强,郑凡军,欧阳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汉族,1966年3月31日生。被执行人:郑凡军,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生。被执行人:欧阳义云,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吴志强申请执行郑凡军、欧阳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800010元,已执行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吴志强与被执行人郑凡军、欧阳义云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吴志强亦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1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煜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