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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吕雪梅与罗桂丽、山东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雪梅,罗桂丽,山东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249号原告:吕雪梅,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雷,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桂丽,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山东鑫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花园院中心花园2号。法定代表人:张连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雪梅与被告罗桂丽、山东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吕雪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桂丽、山东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计收587.50元,由原告吕雪梅负担。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晓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