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腾霞、张爱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腾霞,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罗腾霞,女,1963年0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爱华,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执行人张爱华协助申请执行人罗腾霞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拒绝协助,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张爱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过后,被执行人又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爱华名下位于菏泽市青年南路9号商业门市一间(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菏国用(2004)第132**号),过户于申请执行人罗腾霞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罗腾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