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伍祥林、蔡美容与曹永平、段毅、唐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祥林,蔡美容,曹永平,段毅,唐小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祥林,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华蓥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乾,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美容(系伍祥林之妻),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华蓥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永平,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毅,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段毅,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小芹(系段毅之妻),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上诉人伍祥林、蔡美容因与被上诉人曹永平、段毅、唐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伍祥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乾、被上诉人曹永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做工作,伍祥林、蔡美容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伍祥林、蔡美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祥林、蔡美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伍祥林、蔡美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谭 昀审判员 罗乔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程斯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