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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执民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田县郎回坑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徐蔓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田县郎回坑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徐蔓光,王玉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青执民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青田县郎回坑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官中小区3幢8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5303145-0。法定代表人宋玲君。被执行人徐蔓光,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玉瑛,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2013年08月22日效力的(2014)丽青商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玉瑛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瑛所有的证载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新建岭小区19幢1-801、1-901室房屋以及车库(产权证号:01××3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潘秋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项维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丽青执民字第1335号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青田县郎回坑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徐蔓光、王玉瑛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瑛所有的证载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新建岭小区19幢1-801、1-901室房屋以及车库(产权证号:01××31)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潘秋丰联系电话:0578-683****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