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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瑶溪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瑶溪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委托代理人夏洲,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州瑶溪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浃底村龙浃路107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3000057110.法定代表人:周建平。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温州瑶溪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行审115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温州瑶溪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227045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2017)浙0303执889号执行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中代审判员 林大为代审判员 张清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夏金炜 更多数据: